- 提撥職工福利金之原始憑證為何?
原始憑證如下: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如將福利金撥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存款證明,或取得書有受款人名稱及金額之『撥帳回條或『匯款回條』者,免另取得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職工醫療費之支付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 各職工福利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的事項有哪些?
事業單位破產、解散註銷事項、合併註銷事項、他縣市轉入本市辦理登記事項、遷址他縣市註銷事項、主任委員及委員改補選事項、職員變動、組織規章修正、年度經費預決算書及工作計畫報備事項、財團法人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變更、董事變更事項及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補發換發事項,與上述事項無關者無須報備。
- 職工福利委員會圖記鐫刻之目的及其作用為何?
職工福利委員之圖記,類同人民團體之印信,應由專人保管並設置用印登記簿,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公函,應加蓋圖記,以昭公信,往來公文亦應分別登記,並建立檔案,事業單位名稱有變更,圖記應併同變更,變更後之印模應報局備查(行政院內政部560906臺內字第245056號令)。
- 員工離職時能否要求帶走福利金?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按薪津扣繳之福利金,係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職工因故離職不應退還(內政部410103台內勞字第9309號代電)。
- 公司派遣至國外工作的員工,是否仍享有各項職工福利?
各事業單位派遣至台、澎、金、馬以外地區長期受訓或工作之員工,已依規定按月在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者,應比照國內所舉辦之職工福利活動項目,及每個人所受益之同額福利金範圍內,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辦理福利活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510台82勞福一字第25287號函)。
- 派遣勞工得否加入要派機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據此,派遣機構自應為其職工提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又派遣勞工非屬要派機構僱用之職工,自不得加入要派機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勞福一字第○九四○○七一二五二號)。
- 職工福利委員會旅遊福利措施疑義?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勞福一字第○九五○○四五一○七號函)。
- 為增加職工福利金收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運用職工福利金從事投資活動?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在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十範圍內,得購買本公司畸零股(指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所產生面額十元之畸零股)暨政府公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110台七十九勞福一字第27438號函及800429台八十勞福一字第10799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公債或債券型基金,其所產生的收益應併入年度收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
- 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為員工辦理保險並由福利金支付保險費?
事業單位已對所屬職工投保各項保險(含意外保險),福委員會可為職工再加保團體意外險,保費由職工福利金支付,惟須依左列三原則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0909台81勞福一字第30449號函):
擬訂具體辦法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報本府勞工局核備後實施。
在辦法中規定其保險受益人為當事人或其家屬。
應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表第五項「家庭及其他福利輔助」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