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 : 八日 - 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工資照給。
喪假 : 八日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工資照給;六日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工資照給;三日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工資照給。
普通傷病假 : 三十日 -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 工資折半發給;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味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年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生理假 : 每月一日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傷病留職停薪 : 一年為限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工資可不給薪。
公傷假 : 依實際需要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病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工資照給。
事假 : 十四日 - 勞工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工資可不給薪。
公假 : 依實際需要 -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工資照給。
產假 : 八星期四星期 -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照給。一星期或五日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工資折半發給。
產檢假 : 五日 -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工資照給。
陪產假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受雇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工資照給
育嬰留職停薪 : 不得逾二年 -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可不給薪。
哺(集)乳時間 :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工資照給。
撫育假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可不給薪。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 調整工作時間。
家庭照顧假 : 七日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可不給薪。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工資照給。三日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七日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四日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五日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至多三十日 -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國定假日 : 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 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