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不給付的醫療項目 :
依第44條規定,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及第41條、第43條未包括之項目。但因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
健保第51條不列入保險給付範圍:
1.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由保險人擬定,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