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福利金可否供員工貸款用?
職工福利金應以直接用於職工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福利措施或活動,不得以之做為消費性貸款之資金來源,另如職工福利委員會決議協助員工洽請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貸款,仍不得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具名擔保,應由員工自行聯保辦理(行政院內政部740906台內勞字第3457002號函)。
- 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禮券或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是否視同現金?
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因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如郵政禮券因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2月13日勞福1字第0950050025號函)
- 辦理職工福利事項可否以發放現金為之?
為期普遍均衡推展各項工福利業務、應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表之規定,視實際需要情形及經費狀況,斟酌辦理各有關福利事項;至現金動支係指以全體職工為對象,直接普遍發放現金補助,其比率以不超過當年度福利金總收入40%為原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第2點)。
- 歷年累積結存的職工福利金可否動支?
福利金每年動支應至少達年度經常性收入80%之法定比例,所剩餘之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中。
惟如賸餘福利金,未轉入次年度收入續辦福利,而予累積儲存者,則與資本額提撥額併稱為歷年累計結存之福利金,為免長期巨額累積該等福利金,建請每年提列5%併入年度收入,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而若有需要必須動支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逾百分之五規定者,應擬具具體計畫、修正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工作計劃,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並檢附是項會議紀錄,報經勞工局核准後始得動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
- 職福會依資本額提撥的福利金可否動支?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應全部用於舉辦職工福利事業,並無所謂「基金」或僅以存款孳息辦理之規定。惟有關資本額提撥部分,因其只作一次提撥,增資時不需依法提撥,故視為最大筆來源之福利金,並不鼓勵率爾動支,即職工福利委員會針對資本額提撥額之動支,當採必要、公平、公正之原則,於擬動支前,提具詳盡動支計畫及經費概算提委員會議通過,並送本局核備方可依法動支。
- 職工福利金儲存之金融機構有無限制?
職工福利金一經依法提撥即非事業單位之資產,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存入公、私營銀行開設專戶儲存,並以主任委員辦理印鑑,主任委員異動應報經本局核備後,儘速辦理印鑑變更事宜(行政院主計處台45處立字第062號令)。
- 職福會之各項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訂定後,可否再變更?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組織規章內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明訂各項提撥比率,並在上、下限百分比之範圍內,由勞資雙方議定定額提撥,如需變更提撥額,應據以修改組織規章,提委員會議通過後,送本局核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204台78勞福一字第28559號函)。
- 職福會之中:職工薪津的定義為何?
職工薪津扣撥福利金之範圍,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議定其應扣內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123台78勞福一字第24614號函)。
- 職福會中,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福利金,所指營業收入總額是指銷售額或銷售淨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0401台81勞福一字第04429號函釋:「事業單位依營業收入提撥福利金,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是以依上開規定,營業收入是指不含銷售之營業稅額的銷售額而非銷售淨額。又營業稅法雖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刪除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並不影響營業收入係指銷售額而非銷售淨額之意涵。
-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如何辦理委員改選及交接事宜?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各會組織規章訂定之任期按期改選職工福利委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互推監選人;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選人辦理監選事宜,並於改選後將委員名冊、委員當選公告及主任委員選舉會議記錄函報勞工局核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1111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101291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新舊任主任委員交接,除有特殊狀況委託他人代理外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如逾期十四日仍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由本府勞工局責令於七日內移交清楚,如再逾期不辦者,逕行註銷原印信;職工福利委員會係法人組織者,並應副知當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事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721台82勞福一字第40180號函)。
- 哪些職工福利事項應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職工福利委員會有關組織規章修訂、委員及主任委員改(補)選、職員異動、年度預(決)算、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成果、及制(修)訂福利辦法等重要事項,應召開職工福利委員會議審議,而組織規章修訂及財產之處理,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為之。
-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屆次如何計算?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屆次係依附任期計算,成立會議係為第一屆第一次,第二次開會為第二次,依此類推;任期屆滿後委員改選,新任委員為第二屆,開會依序為第二屆第一次、第二次,依此類推。
- 職工福利委員會開完會後,多久之內須將會議記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會議後15日內(含例假日)將會議紀錄報請本府勞工局核備。各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屆、次,並註明出席委員、請假委員(註明假別)及缺席委員姓名,紀錄內容應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決議及其他重要事項;如有選舉主任委員部分,應另行載明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 職工福利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多少委員出席?
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數額,得開談話會,並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作成決議,應儘速通知未出席委員,並提下次正式會議追認(會議規範第四條、第六條)。
- 職福會委員可否兼任總幹事、幹事等其他職務?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之決策單位,下設總幹事等承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辦理職工福利事項,為維持委員會之超然立場,委員以不兼任總幹事為宜。並均亦不得兼任消費合作社理監事及經理、司庫、會計等職務(內政部710816臺內勞字第102787號函、勞委會790316臺79勞福一字第047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