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福會之各項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訂定後,可否再變更?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組織規章內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規定明訂各項提撥比率,並在上、下限百分比之範圍內,由勞資雙方議定定額提撥,如需變更提撥額,應據以修改組織規章,提委員會議通過後,送本局核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204台78勞福一字第28559號函)。
- 職福會之中:職工薪津的定義為何?
職工薪津扣撥福利金之範圍,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議定其應扣內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1123台78勞福一字第24614號函)。
- 職福會中,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福利金,所指營業收入總額是指銷售額或銷售淨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0401台81勞福一字第04429號函釋:「事業單位依營業收入提撥福利金,應依營業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銷售額不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是以依上開規定,營業收入是指不含銷售之營業稅額的銷售額而非銷售淨額。又營業稅法雖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訂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並刪除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並不影響營業收入係指銷售額而非銷售淨額之意涵。
-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如何辦理委員改選及交接事宜?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應依各會組織規章訂定之任期按期改選職工福利委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互推監選人;或由會議主席指定監選人辦理監選事宜,並於改選後將委員名冊、委員當選公告及主任委員選舉會議記錄函報勞工局核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1111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101291號函、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1條)。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新舊任主任委員交接,除有特殊狀況委託他人代理外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如逾期十四日仍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由本府勞工局責令於七日內移交清楚,如再逾期不辦者,逕行註銷原印信;職工福利委員會係法人組織者,並應副知當地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事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721台82勞福一字第40180號函)。
- 哪些職工福利事項應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職工福利委員會有關組織規章修訂、委員及主任委員改(補)選、職員異動、年度預(決)算、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成果、及制(修)訂福利辦法等重要事項,應召開職工福利委員會議審議,而組織規章修訂及財產之處理,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為之。
-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屆次如何計算?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屆次係依附任期計算,成立會議係為第一屆第一次,第二次開會為第二次,依此類推;任期屆滿後委員改選,新任委員為第二屆,開會依序為第二屆第一次、第二次,依此類推。
- 職工福利委員會開完會後,多久之內須將會議記錄送主管機關備查?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會議後15日內(含例假日)將會議紀錄報請本府勞工局核備。各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屆、次,並註明出席委員、請假委員(註明假別)及缺席委員姓名,紀錄內容應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決議及其他重要事項;如有選舉主任委員部分,應另行載明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
- 職工福利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多少委員出席?
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因故未達開會數額,得開談話會,並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同意作成決議,應儘速通知未出席委員,並提下次正式會議追認(會議規範第四條、第六條)。
- 職福會委員可否兼任總幹事、幹事等其他職務?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之決策單位,下設總幹事等承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辦理職工福利事項,為維持委員會之超然立場,委員以不兼任總幹事為宜。並均亦不得兼任消費合作社理監事及經理、司庫、會計等職務(內政部710816臺內勞字第102787號函、勞委會790316臺79勞福一字第04782號函)。
-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應如何推選產生?
未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工選舉之。當屆委員推選出後,得同時推選候補委員,名額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一(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於召開當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互選之,不得以當然委員為「當然」主任委員(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
另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總幹事一名、幹事若干名,由主任委員另商請事業單位,就職工中遴選派兼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7條)。
- 職福會當然委員暨主任委員出缺時,應如何辦理補選?
事業單位由業務執行人擔任當然委員,又經職工職工福利委員會選舉為主任委員者,當業務執行人變更時,原業務執行人已喪失當然委員之身分,應由事業單位另行推派繼任人選為新任當然委員,並由委員會重行補選主任委員,非逕行變更主任委員為新接任之當然委員。
- 職福會委員任期可否縮短或延長?
未修改組織章程:委員任期應與組織規章之任期一致,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然若因事實需要,必須縮短或延長任期者,經全體委員及徵得工會及依法不加入工會之職員同意,函送本局核備,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行政院內政部521009臺內勞字第127141號函)。
修改組織章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修改組織章程中有關增減委員數額,在委員會議中修正通過後,經在場主管機關表示同意後,得當場依修正後之名額辦理改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417台八十二勞資一字第18414號函)。
- 職福會委員出缺時,一定要辦理補選嗎?
委員或有異動或辭職等情形應擬具書面辭職書向職工福利委員會提出。
出缺之委員應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如無候補委員,委員人數仍維持全體委員數半數以上,可暫不補選,並維持法定開會人數持續運作;
惟委員人數不足半數,應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 為何得士派須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應提撥職工福利金?
依法應提撥職工福利金,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單位:公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0324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令)。毋須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單位:未滿50人之公私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非營利組織部分除勞工團體、財團法人醫療院所外,皆非本條例規範對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0812臺82勞福一字第4029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