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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義上來解釋,"籍貫"是指個人的祖先的原居地,故"籍貫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籍貫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
從文義上來解釋"黨派"乃政見相同而結合的團體,故"黨派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待特定政黨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差別待遇",例如雇主是A黨籍黨員,對同一政黨者有僱用上的偏好,因此在做成升遷決定時,以A黨籍的受僱人為優先,這樣就是黨派歧視。
從文義上來解釋,所謂"宗教歧視"指的是"雇主因為對待特定宗教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例如,雇主係虔誠的佛教徒,對同一信仰者有雇用上的偏好,因此拒絕僱用信仰其他宗教的求職人,這就是宗教歧視,但是雇主如果能證明其所提供之工作必須是信仰特定宗教的人才有效執行,例如教會招募牧師,當然必須是信仰該宗教才能勝任,這樣就不會違法。
根據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之函釋(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6月10日勞職業字第0990073854號函) 所謂"思想"是始於"思維",是人腦對現實事物間接的概括的加工形式,以內隱或外隱的語言或動作表現出來。一般而言,"思想歧視"多與雇主的"意識形態"有關,例如雇主有強力的獨派思想,在做成雇用決定時考量求職人的意識形態,求職人若是統派思想,雇主就因此不予以雇用,如確有語言等實據,就會構成"思想歧視"。
語言的使用習慣與省籍或族群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外省族群慣用國語,本省族群慣用閩南語,客家族群則慣用客語,因此,如果有雇主因自己的意識形態,不喜歡使用國語溝通,在招募員工時,要求求職人必須"台語流利",而台語是否流利又跟執行的工作沒有關係,雇主此種行為就是"語言歧視"。反之,如果是電視台在招募台語節目主詞人時,設定台語流利的條件,因為此種條件限制與該工作的有效執行有密切關係,雇主這樣的要求就不算違法。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6年12月5日勞職業字第0960032114號函釋,"階級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人因"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位區格等因素而受到就業上的歧視"由於勞委會在該函釋中並未說明"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位區格"的判斷標準,因此雇主的雇用決定或措施是否構成"階級歧視",仍要看個案的事實才有辦法做判斷。
從一般通念來看,種族又稱為人種,也就是說在體質型態或是遺傳特徵上具有某種共同特色的族群,可用外在特徵(如膚色、髮色、面部骨骼結構等)、基因或是自我認同來劃分。在台灣,求職人或受僱人因為其種族受到歧視的有許多是原住民,因為台灣社會普遍對原住民有"愛喝酒"的刻板印象,"愛喝酒"的特質會連結"工作不用心,容易發生職災、曠職率高" 等負面印象,因此,受到此種刻版印象影響的雇主,就有可能會因為求職人或受僱人是原住民,而在工作場所中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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