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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分娩,其產假都是八星期,只是若該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於申請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只要是在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即為流產。
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只要符合該法規定之申請資格及條件,並備妥相關需準備之資料,以書面提出申請即可,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假之申請。
若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是不用給陪產假,然基於人性及管理層面考量,會建議給陪產假。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條件並未規定是"配偶",只要任職滿半年,每一"子女"於三歲前即可為之。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
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若受僱員工不滿三十人者公司,建議還是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向員工宣導。
指有下列二項情形之一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與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績效
、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大部分公司於在僱用外國人(外勞)時,其勞資會議都是沒有經過本國勞工同意下就由仲介公司為之,簡單來說,就是假的勞資會議紀錄。
若該勞資會議紀錄有偽造情是者,應儘快補正,趁尚未發生勞資糾紛前處理,以免事態擴大,讓小事變大麻煩。
範圍有 : 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與建議事項。
比較常見的勞資會議討論事項延長工時、調假日期、補假日期、員工旅遊、年終獎金等事項。
現在勞動基準法已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建議以 90 天為試用期的極限。 且不論試用期或再延長的試用期,該勞工於勞動法令上的權利並沒有因此而受改變。
勞動基準法第74條(吹哨子條款),有關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法時,經由申訴來確保其勞動權益,保障相當完整:「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本條文的修正,對於申訴勞工的權利保障,是一大進步。
公司是可以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將其所剩餘未休的特別假休完。
部分工時勞工不可不用給特別休假。
公司是可以經過勞資雙方協商, 讓勞方於淡季時,先預休特別休假。
茲舉例試算比較如下:
休息日約定上班四小時,上班二小時後即請假的薪資計算
月薪36,000元,換算時薪150元
休息日加班二小時
病假(含生理假)
加班二小時請病假二小時
事假(含家庭照顧假)
加班二小時請事假二小時
休息日前
1~4小時
加班費
150x1.34=201
201x2=402
150x1.67=251
251x2=502
402+502=904
402+(502/2)=653
(事假全扣除)
結論
休息日約定上班四小時,上班二小時後無工作,公司須加給四小時工資904元。
加班二小時請病假二小時,公司須加給加班二小時的工資及二小時病假工資合計653元。
加班二小時請事假二小時,公司須加給加班二小時的工資,其餘二小時工資,因請事假全額扣除,合計只須給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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