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職工福利金收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運用職工福利金從事投資活動?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在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十範圍內,得購買本公司畸零股(指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所產生面額十元之畸零股)暨政府公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1110台七十九勞福一字第27438號函及800429台八十勞福一字第10799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公債或債券型基金,其所產生的收益應併入年度收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0205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